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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食品添加剂滥用需“对症下药”

时间:2017-12-18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尹世久 吴林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7月发布的2016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占不合格样品的33.6%。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违规添加,是诱发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甚为担忧;另一方面,消费者对食品口感的追求又直接刺激着企业使用甚至不当使用添加剂。企业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并由此获取经济利益,可能会造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隐患,因此食品企业滥用添加剂应成为各级政府重点整治、重点监管的关键环节。

多重原因造成滥用现状

目前,大多数企业能够认识到滥用食品添加剂带来的风险隐患,但在是否应该规范标识食品添加剂方面,仍有企业认为这一要求没有必要,这反映出部分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的现状。其中规模小的企业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尤为突出,应该成为政府监管和引导的重点。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要求,对食品中添加剂含量的检测以最终产品为主,兼顾过程中原料及半成品的检测控制。但有些企业所使用的基本原材料购自上游企业,加上自身检验检测能力不足,无法对食品添加剂成分进行检测,导致食品添加剂可能会沿着供应链传输,风险未能得到及时控制。

同时,对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经济惩罚力度太小,也是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原因。虽然政府各级部门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重处,但由于监管力量相对不足,再加上个别地方政府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现象,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投机心理。

“对症下药”实施精准监管

防范食品企业添加剂滥用风险,必须立足实际,“对症下药”,实施精准监管。

首先,各地监管部门应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实施分类分级的精准监管。一是通过对食品监督抽查数据的分析,确定本地区最具风险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二是将对食品添加剂依赖程度高的地方特色食品列入监管重点;三是将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含量低且供应链一体化程度较差的食品企业作为监管重点。

其次,要将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必须进一步强化食品添加剂滥用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要提高食品添加剂滥用行为的经济成本,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专项治理为手段,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原则,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犯罪活动。统筹不同行政区域间、城市与农村间的整治行动,努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的严肃性。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定期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的信用状况,动态调整企业信用与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守信企业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对警示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对失信企业建立惩罚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罚与淘汰机制。将经济制裁与行政处罚并用,社会媒体监督与市场信誉机制相结合,多措并举综合整治食品企业添加剂滥用行为。

最后,企业还应建立健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尤其是要加强食品企业添加剂检验检测能力,这是遏制食品添加剂滥用的基本保障。对中小企业而言,难以独立建设或无力承担必要的食品添加剂检验检测,监管部门可以考虑以县(市)为单位,给予必要的资助,借助政府或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为企业提供检测服务,确保必要的检验检测能够基本覆盖中小食品企业。

(本文作者尹世久系曲阜师范大学食品安全治理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吴林海系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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